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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申請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交易資訊之證券商、期貨商、
    電信事業、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網際網路業者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申請之事業。
三、交易資訊︰指本公司所開發或傳送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相關資訊
    及其衍生資訊。
四、電子顯示器︰指可選擇顯示有價證券行情技術分析圖表或查詢檢索內
    容之單一螢幕。
五、電視牆:指用於顯示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行情之電視螢幕組合。
六、即時資訊與延遲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中所傳送之交易資訊為即時資訊
    ,較即時資訊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交易資訊為延遲資訊。
七、盤後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以後所傳播之當日證券行情資訊為盤後資訊
    。
八、直接連線與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直接與本公司電腦設備連線取得交
    易資訊為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經由其他申請使用者間接取得交易資
    訊為間接連線。
九、資訊用戶︰指向申請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十、非揭示:指使用交易資訊不作揭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