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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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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有發生前條之情事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之
    當日或次一營業日起採行下列之措施:
 (一) 對於該有價證券,在同一營業日內,其委託人委託申報單筆買賣逾
      貳佰交易單位或新台幣壹仟萬元,多筆買賣合計逾陸佰交易單位或
      新台幣參仟萬元者,應先經營業主管簽署同意。每筆逾肆佰交易單
      位或新台幣貳仟萬元,多筆合計逾壹仟交易單位或新台幣伍千萬元
      者,則應先經總經理簽署同意,必要時,得先收足款券或拒絕其買
      賣委託。
 (二) 對於參與該證券買賣之委託人,加強其財務徵信及蒐集買賣交割等
      相關資料,並進行調查,作成查核報告存檔備查。
    前項第一款措施施行期間,為連續六個營業日,必要時得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