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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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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證券商應設置至少包含一名具高級業務人員資格在內之專責單位,負
    責分析第二條所列之各項情事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之查核建檔
    工作,上開專責單位成員名單須函送台灣證券交易所,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