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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 

Directions for Settlement by the Offsetting of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in Margin Trading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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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但融資買進
    或融券賣出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計算,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
    環使用之。
    證券商依規定對委託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而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者,應另定資券相抵交易額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得逾
      越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新增部位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及取消委託
      金額,不列入資券相抵交易額度計算,且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
      循環使用之。
(二)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
      格者,當日沖銷額度應含資券相抵交易額度。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
      額加計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
      不得逾越當日沖銷額度。
(三)委託人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割
      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應合併計算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
      度,但普通交易時段未成交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
      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