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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33 款,自一百
  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3  條第 2  項第 32 款,自一百十三年
  五月一日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3-2 條
股票初次上市公司應於上市掛牌日後二日內輸入下列資料:
一、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之資料。
三、前二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四、最近一個月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料。
五、最近一季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六、本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資料。
七、最近一次有關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八、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資料。
九、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