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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2 條
發行人申請本公司同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本公司得不予同意: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三、申請前一個月發行人或其聯屬公司曾發布有關其擬發行之認購(售)
    權證標的之相關預測或消息者。
四、申請發行之權證標的為國內股票,而發行人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或有上列身分者持股百分之
    十以上之他公司,為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或上市證券組合之各發行公司
    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但增額發行
    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五、發行人國內已發行而未到期之現有已上市、上櫃、店頭市場議約型認
    購(售)權證、海外已發行而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及其擬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發行市價總額與為其海外子公司發行海外認購(售)
    權證業務保證或提供財產設定擔保金額之合計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本國發行人:
      1.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為第一等級
        ,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七十者。
      2.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為第二等級
        ,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六十者。
      3.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為第三等級
        ,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四十者。
      4.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為第四等級
        ,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三十者。
      5.未經「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評鑑,其合計數
        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四十者。
(二)外國發行人之合計數逾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六十者。
    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中所計算之合格自有
    資本淨額內容及本國發行人。
    外國發行人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或其
    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最近期財務報
    告指撥營運資金x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計算之。
六、外國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時,須匯入國內所需避險資金(
    即匯入之金額扣除非因本次避險所需之金額)或提供設定質權予本公
    司之定期存單、政府債券或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契約等擔保品,
    其金額小於所發行(含本次)未到期之上市及上櫃認購(售)權證所
    表彰標的證券市值百分之二十者;另未出具該次發行權證收取之權利
    金俟權證到期後始匯出國內之承諾書之證明。
七、申請日前三個月標的證券股價異常變動,並經本公司依監視制度辦法
    予以處置者,或前六個營業日中有二個營業日標的證券經本公司公布
    注意者。
八、其他因事業特性或特殊情形,可認對申請人之履約能力或標的價格有
    不利影響者。
九、申請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所揭示標的證
    券發行公司之財務及交易指標,有警示標記者。但增額發行之認購(
    售)權證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