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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第 4 條
委託人初次買賣認購(售)權證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具風險預
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前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
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
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