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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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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是否
        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
        二條第四款規定。
      2.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本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
        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
        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3.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4.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公開銷售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
        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
        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
        認購(售)權證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
      每週彙總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