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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Issu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7 條
發行人未依本處理程序規定主動或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公開說明表或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之違
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
,得按日處以新臺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發行人經本公司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
務部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