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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75-5 條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依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
分別為買賣之申報,並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名
稱或代號。
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於成交日下午六時
前傳送至本公司;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
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綜合交易帳戶之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