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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8-4 條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或為單一性
別,並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
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另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
有戶籍。
外國發行人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前二項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準用中華
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及相
關事項,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