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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Places of Business and Facilities of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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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證券商之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部分: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之證券商,於營業處所內進行共同行銷或合作
    推廣時,應明確標示所提供各業服務之公司名稱及服務項目。
    證券商於他業營業場所內設置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辦公處,除符合該
    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外,設置前應依第壹部分第四點(二)之規定向本
    公司申報;如有異動或撤銷者,應於異動或撤銷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向
    本公司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