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Default on Settlement Oblig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5
伍、停業證券商為權證之發行證券商,相關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本公司於停業公告中一併敘明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所發
      行認購 (售) 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二) 輔導停業證券商將尚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資料移轉至受委
      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
 (二) 提供尚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資料與受委任證券商。
 (三) 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其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
      手續,由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二) 停業證券商如已無履約能力,受委任證券商應即通知本公司及集保
      公司,除協助已請求履約之投資人辦理後續事宜外,應停止辦理投
      資人請求履約作業。
 (三) 對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或終
      止營業時,交回該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