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for Handling Deficiencies in Evaluation Reports or Other Related Information Submitted by a Securities Underwri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3 條
證券承銷商提出之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應確實依據本公司所公布之
「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股票初次上市之證
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證券承銷商依本公司營業細則規定提出之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除準
用前項規定外,並得適用本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主辦證券承銷商接受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
司委任協助遵循中華民國證券相關法令、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
約,應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本公司對
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上市
後管理作業辦法)、本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委任公司遵循我國法
令暨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要點)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適用本處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