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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view of Applications for Reservation of Corporate Names and Business Scop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第 7 條
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之特取名稱不相同者,其名稱為不相同。
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名
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公司組織種類、有限合夥、地區名、外國國名、堂、記、行、號或社
    之文字。
二、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
    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
三、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
    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
    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