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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 

Guidelines for Online Filing of Public Information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5  點條文之附件一,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
日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10 條
公開發行公司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司資
    訊申報作業辦法、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二  興櫃股票公司,應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
    關規定辦理。
三  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
    辦理資訊揭露,由證交所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辦理資訊揭露
    ,由櫃買中心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