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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編製擬制性財務報表應行揭露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articulars to be Disclosed in Pro Forma Financial Statements Prepared by a Transferee Company of a Demerger in an Application for TWSE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5 條
資產負債表項目內容,若與受讓部門經營業務有難以明確歸屬或辨認者,
編列項目及金額應有合理基礎,並應於附註揭露評估基礎及合理性或揭示
調整情形。
分割受讓公司發行股份換取被分割公司淨資產之比例,其假設基礎及計算
方式,應於附註揭露。
擬制性財務報表之資產與負債、股東權益間有發生差額者,列為應收(付
)被分割公司項目。
分割受讓公司對於分割前,被分割公司提供之各種功能性服務支出,如人
事、租金或折舊、採購、銷售、管理及總務、專業諮詢、投資及融資(含
應付被分割公司金額以被分割公司平均借款利率設算之利息)等各項費用
,應以合理基礎估列。
綜合損益表項目內容,若與受讓部門經營業務有難以明確劃分者,編列之
項目及金額應採合理分攤基礎,並應於附註揭露其合理性或揭示調整情形
。
分割受讓公司以發行股份換取被分割公司之淨資產,其換股比率及各項費
用項目分攤基礎之合理性,應請會計師另行出具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