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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cquisition and Disposal of Asset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第 14 條
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
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