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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5 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金融同業存款:央行存款、金融同業存款、透支金融同業及金
    融同業拆放之款項。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
    票據及其他方式向金融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一)包括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及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
      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
      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商業本票:
(一)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
(二)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
      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七、應付款項:
(一)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融券擔保價
      款、轉融通借入款、應付佣金、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
      款與給付、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等。
(二)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
      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八、本期所得稅負債: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九、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
    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
    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存款及匯款: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一、應付債券: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十二、其他借款: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借入款項。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
      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者,應列明擔保品名
      稱及帳面價值。
十三、特別股負債: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十四、負債準備:
  (一)包括保險業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及其他負債準備。
  (二)金融控股公司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保險負債、員工福利
        負債準備、融資承諾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五、其他金融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
          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六、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十七、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
      稅金額。
十八、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