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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Review of Listing of Beneficiary Securities and Asset-Back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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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受託機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所
    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上市申請案件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
    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 審查要點:
      1 申請書件部分:
      (1)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上市申請書件檢查表」 (附表一) ,逐級複核,如發現檢送書
          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
          件,並陳報主管機關。
      (2)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受託機構公開招
          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
          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受益證券/資產基
          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二) 。
      (3) 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有無依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
          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檢查表」 (附表三) 。
      (4) 前 (1)  至 (3)  之審查,承辦人員應填具相關檢查表,並逐
          級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或記載不詳盡事項者,即簽
          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依據其上市申
        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二十三條之一所訂各款上市條件,並填具上市條件審查表 (附
        表四) ,逐級複核。
 (二) 上市同意函之核發:
      1 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者
        ,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並載明「以其申請公開招募受
        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承銷完成時之受
        益人/持有人分散資料顯示其仍符合上市條件為條件,本公司同
        意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上市,且於本函發文日起
        算,三十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招募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
        」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之用。
      2 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申請上市案
        件之出具上市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三) 審查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申
      請案日起算,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並逐
      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延長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