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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Auditing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第 3 條
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以每季查核百
分之二之公司為原則,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行測試。實地查核
家數應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且有本程序第四條第一至九項之
情事者即須執行實地查核。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季查核
報告或追蹤報告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每季選案比率必要時
得彈性調整,惟全年應選定之受查公司家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
者,本公司得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