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12 條
(表決股數之計算、避制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