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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gency Services Operated by Securities Firms Engaged by Customers to Invest Their Securities Trading Balanc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2 條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向證券商申請辦理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
代理業務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簽具權益契約書,並檢附印鑑
卡或簽名樣式卡。
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
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前項申請手續,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
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監護人並應檢附具監護權之證明
文件。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
證正本、法人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
理第一項申請手續。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
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
無誤」字樣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