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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Omnibus Trading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3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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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信用交易及借券申報作業
一、個別證券之各交易類別總成交數量,於分配前及分配後必須相同。
二、證券商申報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或借券賣出者,分配前之委託價格及
    分配後之成交價格,應符合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
    收盤價格之限制。
三、凡屬信用交易之各交易類別,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不得申報部分調整
    分配。
四、委託人因自行買賣及與經由綜合交易帳戶所分配之有價證券併計,而
    發生同日有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者,依「證
    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五章「資券相抵交
    割之交易」相關規定辦理。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融資融券買賣時,由受任人自行控管
    各委託人之融資融券買賣額度及得否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如申報分配
    後發現委託人有逾越限額或不得進行融資融券交易者,則由證券商依
    現行「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