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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6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向客戶收取借貸款項之利息及手續費,
其利率與費率由證券商自行訂定。另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
示。
前項利率及費率經調整時,證券商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應自調整之日起
,按調整後之利率及費率計算收付。
第二項之利息,按證券商融通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