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7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受理以下列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作為
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
    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證券
商不得予以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