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1 條
證券商非經明確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後並取得客戶書面同意
,不得以現金管理專戶款項與證券商本身或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從
事前條規定可運用標的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