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2 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於個別運用標的之三個營業日前,應以網頁
公告或其他與個別客戶約定之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通知客
戶預定運用狀況,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買賣斷交易標的種類。
二、附買回交易之交易相對人及標的種類。
三、基金名稱。
前項通知內容證券商應留存紀錄,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通知客戶之
時點、內容及紀錄保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