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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1 條
證券商辦理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可運用標的之投資,於運用標的賣出、到期
、提前解約或買回時之價金,得續依與客戶之約定進行資金運用。
前項資金除與同一交易相對人續從事附買回交易或進行基金之轉換外,均
應先撥轉至現金管理專戶後再進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