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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8 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與同一交易相對人從事之附買回交易合計未
到期餘額,不得逾該交易相對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
之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