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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30 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附買回交易時,當交易相對人之信用評
等等級不符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時,不得與該交易相對人新增附買回交易。
但因有第三十一條合併二個以上客戶之款項與該交易相對人從事單筆附買
回交易,且有部分客戶提前解約致所從事之交易提前解約之情事者,證券
商得就該筆交易續與該交易相對人簽訂附條件交易契約至原契約到期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