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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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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外幣風險部位(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十五。
  證券商應於前項限額內,自行決定其外幣風險金額,函報中央銀行外
    匯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