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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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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得與指定銀行進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以籌
    措外幣資金;並得憑國外交易文件或中央銀行核准文件,向指定銀行
    洽借外幣貸款,或逕向國外金融機構洽借,但皆不得結售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