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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Governing the Scope of Powers of Superviso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11 條
(與公司相關人員之溝通管道)
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作成紀錄
。
公司應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以利監察人執
行監察職務。
監察人發現弊端時,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時並應向
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發。
上市上櫃公司之獨立董事、總經理及財務、會計、研發及內部稽核部門主
管人員或簽證會計師如有請辭或更換時,監察人應深入了解其原因,並為
必要之建議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