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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TWSE Secondary Listed Companies Receip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二上市
第 6 條
第二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函請第二上市公司限期
補正或改善,如其屆期未補正或改善,且無正當事由者,本公司視其情節
輕重,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三規定,變更其
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終止其上市:
一、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形式審閱結果有未依法令規定之申報內容辦理
    者。
二、未依第四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合理說明或逾期未說明。
三、未依第四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或其委託會計師逾期未出具意見或專案查
    核報告或所出具意見或經專案查核後發現有重大異常者。
四、未依第五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執行專案
    查核或經專案查核後發現有重大異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