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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應行注意之證券市場規範事項 

Directions Concerning Securities Market Regulatory Matters for TWSE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ir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Major Sharehold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0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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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競業及雙方代理的限制或禁止
    公司法第 32 條、第 209  條等為公司內部人競業禁止的普通規定,
    證交法第 51 條為特別規定。證券商之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
    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位,使內部人能專業經營其業務,避免利害
    衝突。但因投資關係,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之證券商之
    董事或監察人(證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