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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與其受僱人員處置案件申復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Procedures for Appeals Filed by Employees of Securities Firms in Disposition Ca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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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應於申復案件受理後三十個營業日內召開「申復審查委員會」
    ,開會通知及相關資料應於開會日七日前送達申復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
    申復人得於申復審查委員會召開前以書面撤回申復;本公司於收受撤
    回書後即予結案。
    前項申復人撤回申復者,任何人不得就同一受處置人之案件再行提出
    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