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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Guidelines for the Commission Agency Service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Investment in the Money Market of Settlement Money Payable to Clients from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Undertaken on Behalf of Clie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4 條
「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應與證券商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該專戶款項及投資標的均不得流用,且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其債權人不得對該專戶款項及投資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業務之款項收付,應於銀行開立專用之
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帳戶名稱為「○○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
金專戶」。
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業務,其資金移轉皆應以帳戶間撥轉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