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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Equity Crowdfu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第 28 條
公司於募資完成日起至資金運用完成日之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將
下列資訊依規定之格式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系統:
一、公司基本資料,含公司概況、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基本資料等資
    訊:應於公司知悉變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營業報告書、年度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議案:應於股東常會開會日至少十日前輸入。年度財務報表應包括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符合公司法第
    二十條第二項所定公司資本額或一定規模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核。
三、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前輸入。
四、現金增資資訊:
(一)募資計畫項目及進度:應於完成募資股款收足之日起十日內輸入。
      相關資料異動時,應於異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二)募集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輸入。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