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8 條
客戶依約定方式申請領回其留存款項時,證券商應留存相關紀錄。
證券商辦理前項客戶款項之撥轉處理,應以客戶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客
戶實名帳戶為限,並應於約定期限前撥入。
前項客戶本人帳戶如有變更,應由客戶本人申請辦理。
證券商每日應以簡訊方式或電話並留存錄音方式通知當日單筆或累積申請
撥轉款項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客戶,以簡訊方式辦理者,並應註明若
有任何問題請即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