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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7 條
客戶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所提供擔保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應由證
券商或保管機構匯撥至證券商於集中保管結算所或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
開立之擔保品專戶。該擔保品專戶除屬第六條第三項應設定質權有價證券
之擔保品專戶外,得與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十六條第
一項之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共用之。擔保品若以證券商名義申購之基金或
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應由證券商自行設簿登記管理。
客戶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應提出申請,經證券商審核通過並
完成質權設定作業。
證券商應於前二項作業完成後將融通款項撥付至客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並以客戶本人帳戶為限,撥付費用由客戶負擔。
前項融通款項撥付之金融機構帳戶,應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載明,
嗣後撥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如有變更,適用第十三條規定。
第三項融通款項之撥付,證券商得一次或分次就客戶提供之擔保品依第十
六條計算融通額度,按客戶之申請一次或分次撥付融通款項,撥付方式由
雙方約定之。
第一項之申請,採非當面方式辦理之客戶,應簽具款項借貸申請免簽章同
意書,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客戶得免辦理款項借貸申請書之簽章
,證券商得據以辦理款項借貸申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