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1 條
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證券商得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
起,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當日收盤價格或淨值扣除權息值計算擔保維持
率,並準用前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