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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 

Stewardship Principles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3
第三章  守則之簽署與「遵循或解釋(comply or explain)」
本守則鼓勵機構投資人與服務提供者公開簽署以示遵循。所謂公開簽署,
係指機構投資人與服務提供者於其網站及公司治理中心指定之網站揭露遵
循本守則之聲明(下稱「遵循聲明」),並通知公司治理中心,而為簽署
人。外國機構投資人與服務提供者若已簽署其他國家發布之相關守則,且
其精神包含本守則第四章所列各項原則,提供遵循其他國家發布之相關守
則所揭露之報告或聲明,亦適用之。
遵循聲明之內容至少應包含:
1.機構投資人或服務提供者之業務簡介
2.本守則第四章所列各項原則遵循情形概述
3.機構投資人或服務提供者署名(得以其所屬集團或個別公司等名義公開
  簽署本守則)
4.簽署或更新日期
前段第 2  點所述之各項原則遵循情形概述,機構投資人或服務提供者得
於簽署日起六個月內補行提供,並通知公司治理中心。
簽署人得兼採發布新聞稿、辦理記者會等方式以便利害關係人知悉。
公司治理中心將彙整簽署人之名單、遵循聲明及簽署人參考原則遵循指引
(詳第五章內容)所揭露之資訊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刊載於公司治理中
心指定之網站。
簽署人宜視其業務內容與實際遵循本守則之情形,更新其遵循聲明與其他
參考原則遵循指引揭露之資訊,並通知公司治理中心。公司治理中心將參
考各簽署人之揭露情形,作為未來更新或持續推動本守則之參考。
本守則並非要求簽署人全數遵循第四章所列原則,而係採「遵循或解釋(
comply or explain)」 之模式,目的在於使本守則保有彈性與靈活度,
以適用於多數機構投資人與服務提供者。公開簽署本守則之機構投資人與
服務提供者,針對第四章所列部分原則無法遵循者,需於其遵循聲明內,
或併於其網站或營業報告書、年報等報告內提供合理解釋;惟相關揭露務
須秉持誠信透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