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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4 條
委託人買賣指數投資證券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
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
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
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第一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