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公司內部人存放於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股票申請移轉作業程序 

Procedures for Application of Insider of Listed Company for Transfer of Shares Deposited in Segregated Collective Investment Account for Foreign/PRC National Employ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3
三、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股票移轉者,需已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申報為公司內部人,且以「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方式,
    申報其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所持有之股數。
    上市公司內部人如向上市公司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
    提出其存放於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股票全數移轉之申請者,海
    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可自行或委託其上市公司或委託
    授權在臺代理人辦理後續申請移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