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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公司內部人存放於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股票申請移轉作業程序 

Procedures for Application of Insider of Listed Company for Transfer of Shares Deposited in Segregated Collective Investment Account for Foreign/PRC National Employ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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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提出申請移轉當月至完成撥轉之期間,
    如另有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讓受、認購或配發之
    有價證券撥入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股數,內部人得循本移轉程
    序再次辦理有價證券移轉,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股票移轉作業,於通報臺灣證券交易所並獲函復後,申請人應通
    知保管銀行於文到 2  週內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完成移轉作業。前
    揭內部人嗣後依法受配之股票,上市公司或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
    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再撥入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