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 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應切實 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