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33 款,自一百 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3 條第 2 項第 32 款,自一百十三年 五月十日實施。
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 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證 券商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及上市公司網站應揭露之事項,悉依本作業辦 法辦理之。 本作業辦法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