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Joi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第 3 條
證券商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繳存本基金。
本公司基於對市場之監督及管理,應提列特別結算基金新台幣十億元以配
合本基金運作,其管理事項,依主管機關及本辦法規定。
本公司於本辦法公告實施後,應將所提存賠償準備金超過新台幣十億元之
部分繼續提列特別結算基金,繼續提列部分以新台幣二十億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