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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wards for Reporting on Unlawful Activities on the Securities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第 7 條
檢舉人經本公司評議後給予獎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三個月內領獎
,逾期不領者,視為放棄。
檢舉人領獎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由他人代領時,並應出具授
權書及代領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